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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将花盆杂物从31楼抛出,因高空抛物罪获刑8个月

    时间:2026-04-17 17:38:59  作者:zychris   来源:内江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

    极目新闻记者 柳琛琛

    男子酒后发泄情绪,将花盆、碗、铁架等杂物分多次从位于31层的家中窗户和楼道窗户扔出,物品坠落在人员出入密集处,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12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男子张某出生于1980年,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1日11时许,张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将花盆、碗、盘子、铁架、木板等物品分多次从其居住的31层的楼道窗户、家中阳台窗户和卧室窗户扔出,物品坠落在单元入口、楼后小花园通道等人员出入密集处,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于2025年10月16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某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2025年8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某刑警队出具的侦破报告、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指认现场照片(7张)、证人证言、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张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张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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